国庆、中秋即将“相逢”。
这个特殊的节点,不少公司都会采购各种礼物作为员工福利。
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:“下列各项个人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:……(四)福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;”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:所称福利费,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从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。
特别提醒:
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,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、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:
1.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、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、补助;
2.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、补助;
3.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、住房、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。
情形二:
外购产品用于发放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……
因此,企业用外购的礼物发放给员工,不视同销售,若是外购礼品取得专票,进项税额不能抵扣,如果已经抵扣,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。
情形三:现金购物卡等用于发放
在预付卡的整个业务流程中,企业购买预付卡无法取得专用发票,仅能在购卡环节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编码为“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”下设的601“预付卡销售和充值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那就意味着持卡人的购卡金额无法抵扣进项税。依据: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。
甲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,应视同销售处理,按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,结转视同销售成本,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,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,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,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,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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